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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天津市某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2执复166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2-0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2执复16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某,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复议申请人郑某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东法院)(2022)津0102执异4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东法院查明,该院受理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与郑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8日作出了(2021)津01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郑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某向河东法院申请执行。
河东法院认为,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现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河东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郑某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河东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郑某的异议请求。
郑某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河东法院(2022)津0102执930号裁定书查封其退休养老金银行账户,它是其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给予的唯一生活保障,同时自身患有糖尿病合并症要经常到医院治疗,故要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另外,河东法院判决其与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就要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某对其予以经济损失赔偿和折价补偿,这些法院均未以此判决,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合法的判决。
本院对河东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河东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冻结郑某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对其建设银行房屋补贴账户已经解除冻结,仍冻结案涉账户。
本院认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主动履行,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本案中,因郑某未履行河东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某向河东法院申请执行、河东法院冻结郑某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符合法律规定。郑某复议所提河东法院判决其与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就要执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某对其予以经济损失赔偿和折价补偿等,涉及案件实体问题,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执异42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周吉成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楠楠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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