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委托理财合同书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炒股,买卖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B股(含权证和基金)。经双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遭照执行。
1.投资账户开立
1.1.甲方负责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对畅通的证券公司开立甲方投资帐户并提供给乙方使用。为便于乙方高效地办理委托事项,甲方需保障甲方投资账户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并可由乙方通过网络独立操作实施交易。
双方确认,因证券公司网络服务器、网上交易系统故障、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与甲方的合同约定等原因导致的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实际或预期损失)由甲方和证券公司自行协商沟通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及追索义务。但乙方发现该等情况后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甲方减少或避免损失。
1.2.甲方确认,甲方投资账户内用于委托乙方理财的初始资金(下称“初始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保证初始资金来源合法。
2.账户交易权限
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障乙方拥有全面、独占、自主的操作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交易的权限。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对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流向只有监督权、知情权而不得越过乙方直接进行交易操作或干涉乙方的交易操作。
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均无权将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任何事项。为免疑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就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有且仅有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交易(下称“投资交易”)的权利,有且仅有甲方有提取甲方投资账户内资金(下称“资金调拨”)的权利。
2.2.甲方有权就甲方投资账户的投资交易及资金调拨事项设置不同的密码,并自行负责妥善保管资金调拨密码,乙方仅负责妥善保管投资交易密码。
2.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将甲方投资帐户的交易账号、登陆工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使用甲方投资账户进行交易。
2.4甲乙双方协定的理财期限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甲方在此理财期间内,还必须保证在乙方帐户上达到与理财本金同等或以上的存款额。否则,乙方将取消为甲方的理财服务,退还甲方理财本金。甲方不享受任何理财收益,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2.5.本协议有效期内,除进行收益分配外,甲方未经乙方允许不得从甲方投资账户内转出款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3.投资收益分配
3.1.乙方坚持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但投资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甲方知情、同意并认可,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视为对甲方投资本金、投资收益完全不受损失的承诺,如发生上述损失,不视为乙方违约。
3.2.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委托理财服务固定报酬为初始资金的 % (下称“管理费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乙方同意甲方追加资金的,在计算本条约定的管理费用时,追加资金应与初始资金一并计算,但就追加资金的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式,由双方另行书面确定,不计入本协议约定。
3.3.本协议项下的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3.3.1.月度结算收益分配方式为:
乙方提取月度管理费用后,就收益分配时甲方投资账户内月度资金盈余,按照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月度资金盈余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月度资金盈余=结算时甲方投资账户内流动资金总额-初始资金-月度管理费用
月度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本协议有效期年数/12
如按本协议约定计算月度资金盈余小于等于0的,双方不进行月度收益分配。
3.3.2.整体结算收益分配方式为: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整体结算,届时由甲方将甲方投资账户内剩余股票变现或按甲乙双方认可的价格折算成现金。结算时,乙方提取完毕全部管理费用后,甲方投资账户内整体结算资金盈余,按照甲方 %,乙方 %进行分配,整体结算资金盈余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整体结算资金盈余=甲方投资账户资产整体结算额-初始资金-管理费用
甲方投资账户资产整体结算额=甲方投资账户内流动资金总额+剩余股票折算现金总额。
如按本协议约定计算的累计资金盈余(已分配的月度资金盈余与整体结算资金盈余之和)小于0或乙方承诺收益(如有)的,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处理。
3.4.乙方收取本协议项下分配收益、管理费用的指定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3.5.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4.投资亏损及负担
4.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在甲方投资账户资产总额(甲方投资账户内流动资金与股票资产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价值之和)降低至小于等于初始资金的 %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立即终止本协议,因此导致本协议终止的,视为本协议有效期立即届满,双方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亏损。
4.2.关于亏损及收益的保底承诺,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承诺盈利;如有亏损,乙方不承担亏损或赔偿责任。
(2)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为基准,乙方承诺甲方投资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初始资金的 %,如甲方投资账户资产总额低于该标准,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补足。
(3)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为基准,乙方承诺累计资金盈余不低于初始资金的 %,如收益金额低于该标准(包括最终亏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补足。
5.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5.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附则
6.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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