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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2执343号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3-13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2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执行人:陈某,男,朝鲜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
在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2024)南仲案字第6-558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津02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宝志
审 判 员 韩 冰
审 判 员 户传飞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艳艳
书 记 员 李元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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